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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士遴選』辦法

95.9.22第29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
97.5.23第31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議修訂
98.6.12第32屆理監事第2次聯席會議修訂
99.11.2第33屆理監事第5次聯席會議修訂
100.10.24第33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
一、中華民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本會之會員在力學相關領域之傑出表現,特定本辦法。
二、會士之定義:本會會員為國內外傑出之學者、研究人員、工程師及管理階層,在力學相關領域
       不遺餘力,且對國家或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本會遴選出之終身榮銜。
三、會士候選人之基本資格:
       具本會會員之會籍至少連續五年以上,且曾任本會理事、監事、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委員、
       力學年會暨全國力學會議之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論文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總幹事者,同時
       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院士
  2. 曾獲總統科學獎、國家講座、教育部學術獎或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者
  3.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同等學術榮譽者
       在國內外力學相關領域地位崇高,並有特殊或傑出貢獻者,得免除上述基本資格之限制。

四、會士候選人之推薦方式:        
  1. 本會會員符合第三條之會士候選人基本資格者,得由五位以上本會會員(至少含三位會士以上)推薦,唯推薦者不得為當屆遴選委員。
  2. 在國內外力學相關領域地位崇高,並有特殊或傑出貢獻者,得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之。
五、會士之產生與名額:
  1. 首屆會士採資格陳列自動產生,其方式由附則訂定之
  2. 第二屆起之會士,經由會士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每年以不超過本會會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一為原則
  3. 所有會士候選人皆需經會士遴選委員會全體委員2/3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成為本會之會士。
  4. 會士遴選時間:須於每年年會舉行之一個月前完成會士遴選作業
六、會士遴選委員會:委委員須為本會會士,人數以7名為原則,由當年度本會理事長指派委任
       之;於申請截止一個月前於學會網站公布本年度會士遴選委員名單。
七、當選之會士,須加入成為力學學會之終身會員,或為榮譽會員。
八、會士當選表揚:每年當選之會士於本會當年度年會中公開表揚,並頒發會士當選證書。
九、本會士遴選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則:首屆會士之產生:
        本會首屆會士採基本資格陳列之自動產生方式,本會會員符合上述之會士候選人基本資格者,
        且曾任本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秘書長或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時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院士
  2. 曾獲總統科學獎、國家講座、教育部學術獎或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者
  3.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者
  4. 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成為首屆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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