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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國中學生力學競賽「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發布日期:2013-02-24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中華民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力學學會)依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機構名稱:中華民國力學學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辦理全國中學生力學競賽相關之試務(134註)、提供考試成績、證明使用之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157)、學(員)生資料管理(158)、學術研究(159)及完成其他全國中學生力學競賽必要工作或經考生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透過考生直接報名(網路)或透過集體報名網頁進行團體報名(網路)而取得考生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力學學會所蒐集之考生個人資料,包含識別個人者(C001註)、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個人描述(C011)、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C052)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住址、電子郵遞地址、緊急聯絡資訊、轉帳帳戶等。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1)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辦理競賽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辦理競賽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2)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考生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考生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3)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除力學學會本身外,尚包括力學學會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分區承辦單位、集體報名單位、全國中學生力學競賽網站合作廠商等,詳細名單名稱或如有新增將於力學學會網站(http://stam.org.tw/)公告。
除力學學會本身外,尚包括力學學會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分區承辦單位、集體報名單位、全國中學生力學競賽網站合作廠商等,詳細名單名稱或如有新增將於力學學會網站(http://stam.org.tw/)公告。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力學學會之試務作業、競賽成績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合作單位進行試務、報到查驗等作業,考生(或家長監護人)之聯絡,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力學學會之試務作業、競賽成績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合作單位進行試務、報到查驗等作業,考生(或家長監護人)之聯絡,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六、考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報名無效、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考試成績無法送達等等,影響考生考試聯繫、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之權益。
七、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考生得以書面、傳真或電話等方式與本學會聯絡(相關聯絡方式請詳見報名簡章或學會網頁),行使上述之權利。
八、考生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考生請立即登入競賽活動網站(http://stam.org.tw/)更正。
九、力學學會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外,若考生向力學學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力學學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力學學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力學學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