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力學會各項章則
各項章則
一、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設置「孫方鐸教授力學獎章」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設置「孫方鐸教授力學獎章」辦法
87.12.10第21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5.10.24第3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5.10.24第3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為紀念前理事長孫方鐸教授在力學界推動教學研究的重要貢獻,由本學會創會且為首屆理事長國立台灣大學虞前校長兆中教授設置「孫方鐸教授力學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第二條 | 本獎章頒贈會員資格三年以上,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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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獎章之評選由本學會諮議委員會辦理。諮議委員會得成立評選小組,由現任理事長就近幾屆理事長、常務監事、本獎章得獎人中,聘請七人組成,現任理事長為召集人。 |
第四條 | 本獎章於每年本學會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金質獎章並附證書。 |
第五條 | 凡本學會會員五人以上,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名當年獎章候選人,檢附有關資料,送諮議委員會審查。(資料請送秘書處,地址詳見會訊封底或學會網頁) |
第六條 | 諮議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將審查結果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若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對委員會建議未通,則該屆獎章停發。 |
第七條 | 本辦法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二、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設置「創會理事長虞兆中力學獎章」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設置「創會理事長虞兆中力學獎章」辦法
95.9.22第29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105.10.24第3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5.10.24第3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為表彰本學會創會暨首屆理事長國立台灣大學虞前校長兆中教授在力學界推動教學研究與應用的重要貢獻,特設置「創會理事長虞兆中力學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第二條 | 本獎章頒贈從事力學相關工作,會員資格三年以上之本會會員,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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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獎章之評選由本學會諮議委員會辦理。諮議委員會得成立評選小組,由現任理事長就歷屆理事長、常務監事、本獎章得獎人中,聘請七人組成,現任理事長為召集人。 |
第四條 | 本獎章於每年本學會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金質獎章並附證書。 |
第五條 | 凡本學會會員五人以上,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名當年獎章候選人,檢附有關資料,送諮議委員會審查。(資料請送秘書處,地址詳見會訊封底或學會網頁) |
第六條 | 諮議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將審查結果提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若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對委員會建議未通過,則該屆獎章停發。 |
第七條 | 本辦法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三、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士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士遴選」辦法
95.9.22第29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
97.5.23第31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議修訂
98.6.12第32屆理監事第2次聯席會議修訂
99.11.2第33屆理監事第5次聯席會議修訂
100.10.24第33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
97.5.23第31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議修訂
98.6.12第32屆理監事第2次聯席會議修訂
99.11.2第33屆理監事第5次聯席會議修訂
100.10.24第33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本會之會員在力學相關領域之傑出表現,特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會士之定義:本會會員為國內外傑出之學者、研究人員、工程師及管理階層,在力學相關領域不遺餘力,且對國家或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本會遴選出之終身榮銜。 |
第三條 | 會士候選人之基本資格: 具本會會員之會籍至少連續五年以上,且曾任本會理事、監事、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力學年會暨全國力學會議之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論文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總幹事者,同時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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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會士候選人之推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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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會士之產生與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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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會士遴選委員會:委委員須為本會會士,人數以7名為原則,由當年度本會理事長指派委任之。 於申請截止一個月前於學會網站公布本年度會士遴選委員名單。 |
第七條 | 當選之會士,須加入成為力學學會之終身會員,或為榮譽會員。 |
第八條 | 會士當選表揚:每年當選之會士於本會當年度年會中公開表揚,並頒發會士當選證書。 |
第九條 | 本會士遴選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
附則 | 首屆會士之產生: 本會首屆會士採基本資格陳列之自動產生方式,本會會員符合上述之會士候選人基本資格者,且曾任本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秘書長或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時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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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全國力學會議學生論文獎選拔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全國力學會議學生論文獎選拔辦法
第一條:宗旨 | 為鼓勵國內力學科技研究及提升全國力學會議學生論文水準,特設置本辦法。 |
第二條:參賽資格 | 1、 投稿之論文作品,參賽者必須為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且為第一作者。 2、 論文內容須與力學科學相關之研究。 3、 本會會員或提出入會申請者。 |
第三條:評審方式 | 由學術委員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從參賽作品中遴選入圍論文若干篇(初選),研討會當日安排評審委員逐篇聽講並發問,評定名次(決選),推薦得獎論文。 |
第四條:獎勵辦法 | 1、 優等獎-第一名獎金一萬元、獎牌乙座或獎狀乙紙; 第二名獎金八千元、獎牌乙座或獎狀乙紙; 第三名獎金五千元、獎牌乙座或獎狀乙紙。 2、 佳作獎-至多五名,每名獎牌乙座或獎狀乙紙、免註冊費。 3、 入圍獎-每名免註冊費。 (以上各獎項視情況可從缺)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五、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論文獎」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論文獎」設置辦法
95.9.22第29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105.10.24第3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5.10.24第3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為表彰本學會創會暨首屆理事長國立台灣大學虞前校長兆中教授在力學界推動教學研究與應用的重要貢獻,特設置「創會理事長虞兆中力學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第二條 | 本獎章頒贈從事力學相關工作,會員資格三年以上之本會會員,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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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獎章之評選由本學會諮議委員會辦理。諮議委員會得成立評選小組,由現任理事長就歷屆理事長、常務監事、本獎章得獎人中,聘請七人組成,現任理事長為召集人。 |
第四條 | 本獎章於每年本學會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金質獎章並附證書。 |
第五條 | 凡本學會會員五人以上,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名當年獎章候選人,檢附有關資料,送諮議委員會審查。(資料請送秘書處,地址詳見會訊封底或學會網頁) |
第六條 | 諮議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將審查結果提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若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對委員會建議未通過,則該屆獎章停發。 |
第七條 | 本辦法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六、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IUTAM代表產生」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IUTAM代表產生」辦法
第一條 |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為IUTAM之會員,為履行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特定本辦法,以為代表產生之遵循。代表本會參加IUTAM會議及負責與該組織進行各種聯繫事宜。 |
第二條 | 本會IUTAM代表人數與本IUTAM會籍等級相同。 |
第三條 | 本會會員IUTAM代表,由現任理監事三人(含)以上連署,從本會會員中提名,向理監事會推薦,經理監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為當選。 按IUTAM規定,為一級會籍者,產生代表一人,二級者為二人,餘類推,最高為五級。本會現為二級會員。 |
第四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七、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88.10.02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和本會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條第 二、三款訂定之。 |
第二條 | 會員代表之產生,採分區通訊方式選舉之,其時間及分區方式由理監事會決定後通知會員選舉。 |
第三條 | 各區會員代表係由各區會員選舉產生,各區會員代表人數佔該區全體會員人數的十分之一為原則;另後補會員代表若干人。 |
第四條 | 會員代表候選人須符合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 |
第五條 | 會員代表之選舉以每年六月三十日為統計有選舉權會員之基準日。 |
第六條 | 各區會員代表候選人採開放登記,或經會員三人連署後,由理事會辦理並公告之。 |
第七條 | 會員代表之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
第九條 | 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
第十條 | 會員代表之選舉由理事會辦理之,並由常務監事或其指派監事負責監督之。 |
八、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辦法
第一條 | 填寫入會申請資料,提送申請方式如下: 【線上申辦入會】請點選 入會申請連結 辦理線上作業。 【電送申辦入會】請下載及填妥 入會申請檔案 ,並將具簽名之掃描檔寄送至 society.stam@gmail.com 辦理電送作業。 【紙本申辦入會】請下載及填妥 入會申請檔案 ,並將具簽名之紙本申請表件郵寄至學會秘書處。 |
第二條 | 經學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備註】詳細請參閱 入會辦法 ,或洽學會秘書處。 |
第三條 | 通知 繳會費 。 【一般會員】初次入會費(新台幣500元)及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年)。 【永久會員】初次入會費(新台幣500元)及10年常年會費(新台幣5,000元)。 |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個人會員福利
第一條 | 獲知力學領域相關發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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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拓展與力學領域相關研究人員之交流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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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獲得力學領域研究獎項與肯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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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團體會員入會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團體會員入會辦法
第一條 | 填寫入會申請資料,提送申請方式如下: 【線上申辦入會】請點選 入會申請連結 辦理線上作業。 【電送申辦入會】請下載及填妥 入會申請檔案 ,並將具簽名之掃描檔寄送至 society.stam@gmail.com 辦理電送作業。 【紙本申辦入會】請下載及填妥 入會申請檔案 ,並將具簽名之紙本申請表件郵寄至學會秘書處。 |
第二條 | 經學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備註】詳細請參閱 入會辦法 ,或洽學會秘書處。 |
第三條 | 通知 繳會費 :常年會費(新台幣8,000元/年)。 |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團體會員福利
第一條 | 獲知力學領域相關發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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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拓展與力學領域相關研究人員之交流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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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所屬人員投稿期刊優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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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全國中學生力學競賽實施辦法
全國中學生力學競賽實施辦法
2005年2月23日修正通過
2006年3月9日修正通過
2008年3月13日修正通過
2009年2月18日修正通過
2006年3月9日修正通過
2008年3月13日修正通過
2009年2月18日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第二條 |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力學學會 |
第三條 | 承辦單位: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
第四條 | 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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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目的:刺激中等學校重視相關領域學術人才培育、促進全國中學生對於力學研究及其應用興趣,提升科技素養,厚實基礎科學涵養。 |
第六條 | 競賽時間:每年上半年舉辦,詳細時間由承辦單位於初賽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
第七條 | 競賽地點:各區參賽者(包含宜蘭、花蓮、台東地區)依其意願自行選擇初賽應試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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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競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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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錄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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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資格: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校及五年至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在學學生(包含國三應屆畢業生)均可報名參加。 |
第十一條 | 報名作業:活動報名費用統一以劃撥方式繳交主辦單位,其他相關作業則 由承辦單位負責處理。 |
第十二條 |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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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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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審議公佈後實施之,如有修正亦同。 |
十一、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榮譽會員審查委員會」簡章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榮譽會員審查委員會」簡章
100.10.24第33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2.10.31第34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2.10.31第34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榮譽會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學會章程第廿條之規定組成。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人任期一年,現任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經理事長提名,並提理事會報告。 |
第三條 | 凡對力學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會員五人以上之推薦為榮譽會員之候選人。獲會士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成為會士者為當然榮譽會員,免經本委員會審查。 |
第四條 | 榮譽會員候選人名單於每年十月底前送交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交理事會審議。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十二、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獎勵委員會」簡章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獎勵委員會」簡章
第一條 | 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據本學會章程第廿條之規定組織成立,負責本學會各種力學獎章之評審事宜。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每年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每年七月召集審查會議,於九月底前將結果報理事會。本委員開會時,委員應親席,並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四條 | 候選人經委員會審查討論後,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者為合格。 |
第五條 | 理事會未正式決定候選人前,一切提名及審查均不公開。 |
第六條 | 本簡章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十三、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簡章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簡章
第一條 | 本委員會依據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組織章程第廿條之規定組織之。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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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編輯兼任之。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總編輯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
第四條 | 總編輯委員中,依力學分類遴選常務編輯五人,負責決定論文稿件審查人選、送審稿件等事宜。 並另聘執行編輯一人,負責論文印刷、編排、校正等工作,總編輯並得依工作需要,聘幹事若干人協助工作之進行。 |
第五條 | 本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四、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年輕力學學者獎」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年輕力學學者獎」設置辦法
第一條 | 為鼓勵於力學研究有重要貢獻之年輕學者,特訂定本辦法設置「年輕力學學者獎」(以下簡稱本獎)。 |
第二條 | 本獎每年以不超過3名為原則,頒贈合於下列條件之本學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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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獎之評選由本學會獎勵委員會辦理。 |
第四條 | 候選人需有本學會會員5人以上連署提名,並於每年8月底以前檢附有關資料,送獎勵委員會審查,當年度獎勵委員會委員應避免連署提名。 |
第五條 | 獎獎勵委員會於每年10月底前,將審查結果報理事會作最後裁定。若當屆無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通過,則該屆停頒。 |
第六條 | 本獎於每年本學會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證書。 |
第七條 | 本辦法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十五、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評選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博士學位論文獎」 評選辦法
2012 年7 月5 日34 屆理監事第3 次聯席會議通過
2020 年10 月28 日38 屆理監事第4 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2020 年10 月28 日38 屆理監事第4 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為鼓勵國內大學之博士生提升力學研究質量,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簡稱本會)特舉辦博士學位論文獎評選,以獎勵具備創新特質之優秀研究人才。 |
第二條 |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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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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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論文內容與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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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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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評審及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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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十六、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研發小組」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研發小組」設置辦法
第一條 |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我國力學之研究發展,凝聚力學相關之研發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申請成立「力學專題研發小組」(以下簡稱研發小組)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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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每年設立至多10個研發小組。每一研發小組每年由本會補助工作經費至多2萬元為原則。經費以單據實報核銷。 |
第四條 | 各研發小組應於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向本會學術委員會提交執行成果報告。審查通過者方得於次一年度延續。 |
第五條 | 各研發小組之設立或延續均應經本會學術委員會初審及理事會複審通過。 |
第六條 |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 |
十七、
推廣力學活動補助要點
推廣力學活動補助要點
第一條 |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廣力學應用於其他學科與生活之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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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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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依規定格式與內容,以電子郵件寄至本會提出申請。 |
第五條 | 申請期限:申請人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第六條 | 審查:申請案收件後,由本會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二周內回覆審查結果;必要時,得延長審查作業期間。 |
第七條 | 公告與補助期間:每年分兩期辦理,於五月、十一月公告。 |
第八條 | 受補助單位須參與本會年會之活動,展示研究成果,展示方式得為海報展示或口頭分享。 |
第九條 | 申請案經本會審查核定後依核定金額補助,其補助項目為活動所需之材料費及雜支。 |
第十條 | 經費之結報: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十日內,彙整支出憑證正本(發票或收據),函送本會歸墊,逾期不予受理。 |
第十一條 | 補助經費須實報實銷,若有造假或逾期者,則取消其補助之資格。 |
第十二條 |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 本作業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