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力學會各項章則

各項章則
一、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設置「孫方鐸教授力學獎章」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設置「孫方鐸教授力學獎章」辦法

87.12.10第21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5.10.24第3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紀念前理事長孫方鐸教授在力學界推動教學研究的重要貢獻,由本學會創會且為首屆理事長國立台灣大學虞前校長兆中教授設置「孫方鐸教授力學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第二條 本獎章頒贈會員資格三年以上,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1. 對力學學術研究,有顯著成就者。
  2. 對推動力學應用,有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本獎章之評選由本學會諮議委員會辦理。諮議委員會得成立評選小組,由現任理事長就近幾屆理事長、常務監事、本獎章得獎人中,聘請七人組成,現任理事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本獎章於每年本學會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金質獎章並附證書。
第五條 凡本學會會員五人以上,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名當年獎章候選人,檢附有關資料,送諮議委員會審查。(資料請送秘書處,地址詳見會訊封底或學會網頁)
第六條 諮議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將審查結果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若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對委員會建議未通,則該屆獎章停發。
第七條 本辦法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設置「創會理事長虞兆中力學獎章」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設置「創會理事長虞兆中力學獎章」辦法

95.9.22第29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105.10.24第3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表彰本學會創會暨首屆理事長國立台灣大學虞前校長兆中教授在力學界推動教學研究與應用的重要貢獻,特設置「創會理事長虞兆中力學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第二條 本獎章頒贈從事力學相關工作,會員資格三年以上之本會會員,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1. 對本學會有重大貢獻且有長遠影響者。
  2. 長期致力於推動力學教育,貢獻卓越者。
第三條 本獎章之評選由本學會諮議委員會辦理。諮議委員會得成立評選小組,由現任理事長就歷屆理事長、常務監事、本獎章得獎人中,聘請七人組成,現任理事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本獎章於每年本學會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金質獎章並附證書。
第五條 凡本學會會員五人以上,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名當年獎章候選人,檢附有關資料,送諮議委員會審查。(資料請送秘書處,地址詳見會訊封底或學會網頁)
第六條 諮議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將審查結果提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若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對委員會建議未通過,則該屆獎章停發。
第七條 本辦法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士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士遴選」辦法

95.9.22第29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
97.5.23第31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議修訂
98.6.12第32屆理監事第2次聯席會議修訂
99.11.2第33屆理監事第5次聯席會議修訂
100.10.24第33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本會之會員在力學相關領域之傑出表現,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士之定義:本會會員為國內外傑出之學者、研究人員、工程師及管理階層,在力學相關領域不遺餘力,且對國家或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本會遴選出之終身榮銜。
第三條 會士候選人之基本資格:
具本會會員之會籍至少連續五年以上,且曾任本會理事、監事、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力學年會暨全國力學會議之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論文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總幹事者,同時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院士
  2. 曾獲總統科學獎、國家講座、教育部學術獎或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者
  3.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同等學術榮譽者
在國內外力學相關領域地位崇高,並有特殊或傑出貢獻者,得免除上述基本資格之限制。
第四條 會士候選人之推薦方式:
  1. 本會會員符合第三條之會士候選人基本資格者,得由五位以上本會會員(至少含三位會士以上)推薦,唯推薦者不得為當屆遴選委員。
  2. 在國內外力學相關領域地位崇高,並有特殊或傑出貢獻者,得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之。
第五條 會士之產生與名額:
  1. 首屆會士採資格陳列自動產生,其方式由附則訂定之
  2. 第二屆起之會士,經由會士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每年以不超過本會會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一為原則
  3. 所有會士候選人皆需經會士遴選委員會全體委員2/3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成為本會之會士。
  4. 會士遴選時間:須於每年年會舉行之一個月前完成會士遴選作業
第六條 會士遴選委員會:委委員須為本會會士,人數以7名為原則,由當年度本會理事長指派委任之。
於申請截止一個月前於學會網站公布本年度會士遴選委員名單。
第七條 當選之會士,須加入成為力學學會之終身會員,或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士當選表揚:每年當選之會士於本會當年度年會中公開表揚,並頒發會士當選證書。
第九條 本會士遴選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則 首屆會士之產生:
本會首屆會士採基本資格陳列之自動產生方式,本會會員符合上述之會士候選人基本資格者,且曾任本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秘書長或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時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院士
  2. 曾獲總統科學獎、國家講座、教育部學術獎或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者
  3.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者
  4. 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成為首屆會士
四、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全國力學會議學生論文獎選拔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全國力學會議學生論文獎選拔辦法

第一條:宗旨 為鼓勵國內力學科技研究及提升全國力學會議學生論文水準,特設置本辦法。
第二條:參賽資格 1、 投稿之論文作品,參賽者必須為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且為第一作者。
2、 論文內容須與力學科學相關之研究。
3、 本會會員或提出入會申請者。
第三條:評審方式 由學術委員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從參賽作品中遴選入圍論文若干篇(初選),研討會當日安排評審委員逐篇聽講並發問,評定名次(決選),推薦得獎論文。
第四條:獎勵辦法 1、 優等獎-第一名獎金一萬元、獎牌乙座或獎狀乙紙;
第二名獎金八千元、獎牌乙座或獎狀乙紙;
第三名獎金五千元、獎牌乙座或獎狀乙紙。
2、 佳作獎-至多五名,每名獎牌乙座或獎狀乙紙、免註冊費。
3、 入圍獎-每名免註冊費。
(以上各獎項視情況可從缺)
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論文獎」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論文獎」設置辦法

95.9.22第29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105.10.24第3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表彰本學會創會暨首屆理事長國立台灣大學虞前校長兆中教授在力學界推動教學研究與應用的重要貢獻,特設置「創會理事長虞兆中力學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第二條 本獎章頒贈從事力學相關工作,會員資格三年以上之本會會員,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1. 對本學會有重大貢獻且有長遠影響者。
  2. 長期致力於推動力學教育,貢獻卓越者。
第三條 本獎章之評選由本學會諮議委員會辦理。諮議委員會得成立評選小組,由現任理事長就歷屆理事長、常務監事、本獎章得獎人中,聘請七人組成,現任理事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本獎章於每年本學會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金質獎章並附證書。
第五條 凡本學會會員五人以上,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名當年獎章候選人,檢附有關資料,送諮議委員會審查。(資料請送秘書處,地址詳見會訊封底或學會網頁)
第六條 諮議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將審查結果提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若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對委員會建議未通過,則該屆獎章停發。
第七條 本辦法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六、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IUTAM代表產生」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IUTAM代表產生」辦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為IUTAM之會員,為履行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特定本辦法,以為代表產生之遵循。代表本會參加IUTAM會議及負責與該組織進行各種聯繫事宜。
第二條 本會IUTAM代表人數與本IUTAM會籍等級相同。
第三條 本會會員IUTAM代表,由現任理監事三人(含)以上連署,從本會會員中提名,向理監事會推薦,經理監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為當選。
按IUTAM規定,為一級會籍者,產生代表一人,二級者為二人,餘類推,最高為五級。本會現為二級會員。
第四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88.10.02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和本會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條第 二、三款訂定之。
第二條 會員代表之產生,採分區通訊方式選舉之,其時間及分區方式由理監事會決定後通知會員選舉。
第三條 各區會員代表係由各區會員選舉產生,各區會員代表人數佔該區全體會員人數的十分之一為原則;另後補會員代表若干人。
第四條 會員代表候選人須符合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五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以每年六月三十日為統計有選舉權會員之基準日。
第六條 各區會員代表候選人採開放登記,或經會員三人連署後,由理事會辦理並公告之。
第七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九條 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由理事會辦理之,並由常務監事或其指派監事負責監督之。
八、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辦法

 
第一條 填寫入會申請資料,提送申請方式如下:
【線上申辦入會】請點選 入會申請連結 辦理線上作業。
【電送申辦入會】請下載及填妥 入會申請檔案 ,並將具簽名之掃描檔寄送至 society.stam@gmail.com 辦理電送作業。
【紙本申辦入會】請下載及填妥 入會申請檔案 ,並將具簽名之紙本申請表件郵寄至學會秘書處。
第二條 經學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備註】詳細請參閱 入會辦法 ,或洽學會秘書處。
第三條 通知 繳會費
【一般會員】初次入會費(新台幣500元)及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年)。
【永久會員】初次入會費(新台幣500元)及10年常年會費(新台幣5,000元)。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個人會員福利

第一條 獲知力學領域相關發展資訊:
  1. 定期接獲學會會訊。
  2. 不定期獲告知各類最新相關訊息。
第二條 拓展與力學領域相關研究人員之交流機會
  1. 享有學會主辦各類型會議或交流活動之優惠折扣。
  2. 享有被提名學會理監事之資格。
  3. 參與學會組織以協助發展及推廣力學知識。
  4. 分享學會推廣力學之相關成果。
  5. 享有學會參加國際會議組團時之受邀優先考慮權。
第三條 獲得力學領域研究獎項與肯定之資格
  1. 學會各類獎章(虞兆中力學獎章、孫方鐸教授力學獎章等)之遴選資格。
  2. 學會會士之遴選資格。
九、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團體會員入會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團體會員入會辦法

 
第一條 填寫入會申請資料,提送申請方式如下:
【線上申辦入會】請點選 入會申請連結 辦理線上作業。
【電送申辦入會】請下載及填妥 入會申請檔案 ,並將具簽名之掃描檔寄送至 society.stam@gmail.com 辦理電送作業。
【紙本申辦入會】請下載及填妥 入會申請檔案 ,並將具簽名之紙本申請表件郵寄至學會秘書處。
第二條 經學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備註】詳細請參閱 入會辦法 ,或洽學會秘書處。
第三條 通知 繳會費 :常年會費(新台幣8,000元/年)。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團體會員福利

第一條 獲知力學領域相關發展資訊:
  1. 定期接獲學會會訊。
  2. 不定期獲告知各類最新相關訊息。
第二條 拓展與力學領域相關研究人員之交流機會
  1. 享有優先承辦學會各類型會議或交流活動之權利。
  2. 享有參與學會主辦各類型會議或交流活動之優惠折扣。
  3. 享有被提名學會理監事之基本名額。
  4. 參與學會組織以協助發展及推廣力學知識。
  5. 分享學會推廣力學之相關成果。
第三條 所屬人員投稿期刊優待費用
  1. 所屬人員投稿力學期刊(Journal of Mechanics, SCI, Impact Factor 2022:1.7)優待費用。
  2. 學會會士之遴選資格。
十、 全國中學生力學競賽實施辦法

全國中學生力學競賽實施辦法

2005年2月23日修正通過
2006年3月9日修正通過
2008年3月13日修正通過
2009年2月18日修正通過
第一條 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第二條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力學學會
第三條 承辦單位: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第四條 協辦單位:
  1. 北區: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2. 桃竹苗區:國立武陵高中
  3. 中區:國立台中一中
  4. 雲嘉南區:國立台南女中
  5. 高屏區: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
第五條 目的:刺激中等學校重視相關領域學術人才培育、促進全國中學生對於力學研究及其應用興趣,提升科技素養,厚實基礎科學涵養。
第六條 競賽時間:每年上半年舉辦,詳細時間由承辦單位於初賽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第七條 競賽地點:各區參賽者(包含宜蘭、花蓮、台東地區)依其意願自行選擇初賽應試地點。
  1. 初賽:於各協辦單位學校辦理。
  2. 決賽:由承辦單位另定。
第八條 競賽方式:
  1. 初賽:參賽學生應於指定時間至報名時所選定應試地點參加筆試。
    初賽筆試範圍以高中物理課程之力學相關內容為主,但不受高中教材所限。
  2. 決賽:決賽內容以理論與實作兼顧為原則。
第九條 錄取方式:
  1. 兩階段競賽皆以全國共同參賽者成績先後排序作為錄取作業處理原則。
  2. 依初賽成績錄取排序前200名參加決賽。若有同分,均採外加增額方式錄取。
  3. 依決賽成績比序獲得錄取參與當年度海峽兩岸力學競賽夏令營之優先權,唯為促進科普及交流順暢,保障單一性別參與該項營隊人數比例之下限為20%。
第十條 資格: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校及五年至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在學學生(包含國三應屆畢業生)均可報名參加。
第十一條 報名作業:活動報名費用統一以劃撥方式繳交主辦單位,其他相關作業則 由承辦單位負責處理。
第十二條 費用:
  1. 初賽:每人300元
  2. 決賽:每人1000元(包含材料、展示參觀、立體電影、午餐與飲水)
第十三條 獎勵:
  1. 個人獎項:
    金牌獎:10人,每人獎狀乙紙,獎品乙份,並獲推荐參加當年度海峽兩岸力學競賽夏令營之正選資格。
    銀牌獎:20人,每人獎狀乙紙,獎品乙份,並獲推荐參加當年度海峽兩岸力學競賽夏令營之候補資格。
    銅牌獎:50人,每人獎狀乙紙,獎品乙份。
    優等獎:其餘參與決賽者,每人獎狀乙紙,獎品乙份。
  2. 學校團體獎:
    名額:特優二名、優等四名,每校獎狀乙紙。
    計獎原則:依下述計分方式統計各校參賽學生所獲獎項及其數量加總:每位金牌獎十分,每位銀牌獎六分,每位銅牌獎四分,每位優等獎一分;各參賽學校依總計分數高低,分別獲頒前述獎項。
第十四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審議公佈後實施之,如有修正亦同。
十一、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榮譽會員審查委員會」簡章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榮譽會員審查委員會」簡章

100.10.24第33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2.10.31第34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榮譽會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學會章程第廿條之規定組成。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人任期一年,現任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經理事長提名,並提理事會報告。
第三條 凡對力學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會員五人以上之推薦為榮譽會員之候選人。獲會士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成為會士者為當然榮譽會員,免經本委員會審查。
第四條 榮譽會員候選人名單於每年十月底前送交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二、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獎勵委員會」簡章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獎勵委員會」簡章

 
第一條 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據本學會章程第廿條之規定組織成立,負責本學會各種力學獎章之評審事宜。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每年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年七月召集審查會議,於九月底前將結果報理事會。本委員開會時,委員應親席,並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四條 候選人經委員會審查討論後,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者為合格。
第五條 理事會未正式決定候選人前,一切提名及審查均不公開。
第六條 本簡章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三、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簡章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簡章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組織章程第廿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1. 力學期刊之出版與發行方針之研議。
  2. 力學期刊形式及編輯方式之研訂與執行。
  3. 力學期刊論文審查委員之遴選。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編輯兼任之。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總編輯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四條 總編輯委員中,依力學分類遴選常務編輯五人,負責決定論文稿件審查人選、送審稿件等事宜。
並另聘執行編輯一人,負責論文印刷、編排、校正等工作,總編輯並得依工作需要,聘幹事若干人協助工作之進行。
第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四、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年輕力學學者獎」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年輕力學學者獎」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於力學研究有重要貢獻之年輕學者,特訂定本辦法設置「年輕力學學者獎」(以下簡稱本獎)。
第二條 本獎每年以不超過3名為原則,頒贈合於下列條件之本學會會員:
  1. 45歲以下(含)之年輕學者。(以2011年為例,19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 於力學有重要貢獻者。
第三條 本獎之評選由本學會獎勵委員會辦理。
第四條 候選人需有本學會會員5人以上連署提名,並於每年8月底以前檢附有關資料,送獎勵委員會審查,當年度獎勵委員會委員應避免連署提名。
第五條 獎獎勵委員會於每年10月底前,將審查結果報理事會作最後裁定。若當屆無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通過,則該屆停頒。
第六條 本獎於每年本學會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證書。
第七條 本辦法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五、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評選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博士學位論文獎」 評選辦法

2012 年7 月5 日34 屆理監事第3 次聯席會議通過
2020 年10 月28 日38 屆理監事第4 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國內大學之博士生提升力學研究質量,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簡稱本會)特舉辦博士學位論文獎評選,以獎勵具備創新特質之優秀研究人才。
第二條 申請日期:
  1. 每年 8 月 31 日前,以郵戳為憑。
  2. 掛號寄至「中華民國力學學會 秘書處」收,並在信封上註明【博士學位論文獎徵選(組別)】。
第三條 申請人資格:
  1. 本會會員。申請時若非本會會員,需一併申請加入本會。
  2. 須於中華民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畢業,並於申請截止日之前一年8月至當年7月完成畢業論文者(以論文審定書日期為準)。
  3. 每位指導教授限推薦一篇論文。
第四條 申請論文內容與組別:
  1. 申請論文之內容須為力學相關領域之研究。
  2. 申請組別:固力材料(含設計與製造)組、熱流能源組。
第五條 申請資料:
  1. 申請書一式一份。
  2. 申請論文之精簡報告一式(至多4 頁)。
  3. 畢業證書影本一式一份,須加蓋學校關防。
  4. 申請論文之紙本一式一份。
  5. 光碟一式四份,包括1 至4 項資料。
第六條 評審及獎勵方式:
  1. 由本會學術委員會負責評審作業,得邀請其他學者及專家擔任評審委員。
  2. 博士學位論文獎至多2 名,以每組各一名為原則,並於力學學會年會頒發獎狀一紙、獎金參萬元整,得獎論文之指導教授同時獲得獎狀一紙。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六、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研發小組」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力學研發小組」設置辦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我國力學之研究發展,凝聚力學相關之研發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成立「力學專題研發小組」(以下簡稱研發小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由本會會員至少十人發起,其中一人為召集人,每一會員僅得為一研發小組發起人。
  2. 召集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本會學術委員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該小組當年度研發的方向、目標、重點,執行之項目及方式,如舉辦國內或國際學術研討會、讀書會,邀請國外力學著名學者演講或舉辦系列講座,及產學研座談等。
第三條 每年設立至多10個研發小組。每一研發小組每年由本會補助工作經費至多2萬元為原則。經費以單據實報核銷。
第四條 各研發小組應於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向本會學術委員會提交執行成果報告。審查通過者方得於次一年度延續。
第五條 各研發小組之設立或延續均應經本會學術委員會初審及理事會複審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
十七、 推廣力學活動補助要點

推廣力學活動補助要點

 
第一條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廣力學應用於其他學科與生活之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類別:
  1. 補助力學相關活動之推廣。
  2. 補助學生社團為推廣應用力學之活動。
第三條 申請人資格:
  1. 本會會員。
  2. 以推廣應用力學為宗旨並在學校立案的學生社團之社團負責人。
第四條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依規定格式與內容,以電子郵件寄至本會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期限:申請人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審查:申請案收件後,由本會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二周內回覆審查結果;必要時,得延長審查作業期間。
第七條 公告與補助期間:每年分兩期辦理,於五月、十一月公告。
第八條 受補助單位須參與本會年會之活動,展示研究成果,展示方式得為海報展示或口頭分享。
第九條 申請案經本會審查核定後依核定金額補助,其補助項目為活動所需之材料費及雜支。
第十條 經費之結報: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十日內,彙整支出憑證正本(發票或收據),函送本會歸墊,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補助經費須實報實銷,若有造假或逾期者,則取消其補助之資格。
第十二條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作業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