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力學會議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獎勵委員會」簡章

 
第一條: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據本學會章程第廿條之規定組織成立,
           負責本學會各種力學獎章之評審事宜。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每年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每年七月召集審查會議,於九月底前將結果報理事會。本委員開會時,委員應親席,
           並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四條:候選人經委員會審查討論後,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者
           為合格。
第五條:理事會未正式決定候選人前,一切提名及審查均不公開。
第六條:本簡章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