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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榮譽會員審查委員會」簡章

 
100.10.24第33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2.10.31第34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榮譽會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學會章程第廿條之規定組成。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人任期一年,現任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經理事長提名,並提理事會報告。
第三條: 凡對力學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會員五人以上之推薦為榮譽會員之候選人。獲會士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成為會士者為當然榮譽會員,免經本委員會審查。
第四條: 榮譽會員候選人名單於每年十月底前送交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