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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力學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88.10.02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和本會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條第 二、三款訂定之。
第二條 會員代表之產生,採分區通訊方式選舉之,其時間及分區方式由理監事會決定後通知會員選舉。
第三條 各區會員代表係由各區會員選舉產生,各區會員代表人數佔該區全體會員人數的十分之一為原則;
         另後補會員代表若干人。
第四條 會員代表候選人須符合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五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以每年六月三十日為統計有選舉權會員之基準日。
第六條 各區會員代表候選人採開放登記,或經會員三人連署後,由理事會辦理並公告之。
第七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九條 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
         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由理事會辦理之,並由常務監事或其指派監事負責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