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力學會議
 

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Society of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Mechanic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STAM, R.O.C.。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力學之研究及應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
第二章 會務
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
  1. 舉辦力學學術活動並設立各類研究小組以促進力學之研究發展。
  2. 徵集有關力學之圖書及文獻並調查國內力學方面之發展,以供學術界及工業界參考。
  3. 刊發會誌會報及編印有關力學書籍及雜誌。
  4. 參與國內外有關力學之學術活動。
  5. 接受公私立機關或個人之委託研究解決有關力學之問題。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榮譽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五種。
第六條      凡在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與力學相關之科系所畢業者或對力學之研究發展有興趣者
   ,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照章納費後,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七條    凡對力學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五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認可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
              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凡對本會熱心贊助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九條    凡願贊助本會宗旨之機關學校或學術團體,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
              照章納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報經常務監事查
              明屬實後,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並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一條 如本會會員連續三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普通及團體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得享列之權利:
  1. 本會普通會員、榮譽會員及永久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及優待。
第四章 組織及任期
第十四條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2. 本會以會員人數超過三佰人以上,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3.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
              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是不得連續辦理,選舉辦法由理事
              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二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事長一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
              之。本會其他工作人員之兼聘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2. 訂定與變更章程。
  3.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4. 決定本會會務實施方針。
  5. 議決財產之處分。
  6. 議決本會之解散。
  7.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件。
  2. 核准會員入會。
  3. 編定本會年度預算。
  4. 保管本會資產及其帳目。
  5. 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之案件。
  6. 督導各委員會處理一切有關之事務。
  7. 處理其他有關會務事宜。
第廿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件。
  2. 對外代表本會。
  3. 綜理本會會務。
  4. 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召開及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件。
  2. 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開之,並擔任該會之主席。
  3. 調查處理有關會員紀律事項。
  4. 審查本會各項費用及帳目。
  5.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議決定或由會員十
五人以上聯署建議並經理事會通過,得臨時召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
第七章 經費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之會費與繳款方式,由理監事會擬定通過後,再提交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經通過後實施之。
第廿九條    本會之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常年會費應於當年繳清。
第三十條    普通會員如一次繳納十年(含)以上常年會費者即為永久會員,嗣後各年度得免
   繳常年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為發展會務或經費不足時,經理事會議決定,得另行籌募之。
第三十二條 依照所得稅法之免稅規定,本會除為其創設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
,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且於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亦不
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國庫。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十人以上連署建議,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過
後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報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員代表)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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